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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轮发电机物证鉴定【机电设备】

    受理日期: 新疆某废气发电公司与山东省某县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汽轮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发电机组定子电压为10500V。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国精二二区精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山东省某县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两台汽轮发电机中,其中一台汽轮发电机定子电压为6300V等级,不符合《15000KW汽轮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定子电压:10500V”的技术参数要求。


    苏国精二二区精司鉴【2020】物鉴字第****号
    1、委托人:新疆某律师事务所
    2、委托鉴定事项:对山东省某县某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给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轮发电机是否与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技术参数一致进行物证鉴定
    3、受理日期: 2020年06月
    4、鉴定材料:
    文件清单:
    《委托书》一份
    《15000KW汽轮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书》一份
    《试验报告》一份
    《发电机实验运行记录》一份
    《定子线圈接线图》一份
    样品清单:涉案汽轮发电机组
    5、鉴定地点:苏州国精二二区精有限公司鉴定所
    新疆某发电公司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8、 鉴定过程图片
    图1、现场取样典型照片
    图2、取回样品典型照片
    图3、检测数据典型照片